緊急提示:必須持證上崗!電焊工無證上崗、證件過期的將重罰入刑
時間:2023-02-07關注:
緊急提示:必須持證上崗!
復工復產,企業要嚴格審核特種作業人員資格,確保持證上崗,同時審核證件有效期,避免過期!
2023年電焊工無證上崗、證件過期的企業將面臨重罰,情節嚴重可入刑!
新《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九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新《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中去掉了可以兩個字,意味著只要發現,直接罰款!
突擊檢查:11名焊工6個無證上崗,企業負責人直接被拘留!
寧波市一應急部門在進行例行檢查時,發現一家企業11名電焊工中,有6名電焊工在沒有電焊操作證的情況下進行作業。
安監負責人表示:“這家金屬制品企業在我們轄區里屬于規模比較大的企業,由于行業特殊性,電焊工作又是其中一道重要環節。因此,我們在當天上午發現這一情況時就立即告知企業整改。在下午進行‘回頭看’檢查的過程中,我們再次對這家企業進行檢查,但是發現企業仍然沒有整改,還在違規操作。”
發現這一情況后,安監部門立即聯合轄區派出所,對企業負責人開展調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安監所已對該企業進行立案處理。據悉,該企業負責人已被公安機關治安拘留。
案例一:無證從事電氣焊作業30年?“老師傅”被抓現形了!
近日,山東煙臺應急管理局高新區分局執法人員發現,某公司焊接與熱切割作業從業人員周某某其持有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在全國統一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及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詢平臺”上查詢不到相關信息。執法人員責令周某某立即停止作業,并將其帶回接受問詢……

經進一步調查,周某某承認購買使用特種作業假證的事實,并供述其無證從事電氣焊作業30年!在取得假證的近三年內先后在全國多地從事過特種作業工作。
對周某某依法處理情況:
使用偽造特種作業操作證的行為,違反了《安全生產法》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相關部門已依法對其立案處罰。同時,區公安部門對周某某違規動火作業、購買使用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對其合并處以行政拘留15日的處罰。
對周某某所在企業依法處理情況:
企業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違反了《安全生產法》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相關部門已依法對該企業進行立案處罰,最終給予該企業2萬元罰款的處罰。

案例二:業務經理為應付執法檢查偽造假證,判刑!
2021年8月,省應急管理廳會同聊城市、臨清市應急管理局對某銅鋁業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4名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印件均系偽造,經查,4人均為當地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員工,該公司業務經理劉某某為應付執法檢查,偽造了4人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復印件。臨清市應急管理局立即對該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進行立案調查,并依法將劉某某違法犯罪行為線索及材料移送臨清市公安局;臨清市公安局以涉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對劉某某立案偵查;臨清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4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1年12月9日,山東省臨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劉某某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拘役5個月,緩刑8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被告人田某某(復印部業主)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判處拘役5個月,緩刑8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該案是2021年全國因犯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首例入刑宣判的案件,是應急管理部門、公安部門聯合開展打擊假冒政府網站制售假冒安全生產證書專項行動以來首例入刑宣判的案件,也是山東省安全生產行刑銜接工作實施以來首例入刑宣判的案件。
案例三:電焊工無證上崗,企業負責人被強制刑拘!
山東煙臺訊:6月17日晚,市應急管理局、金嶺鎮政府和金嶺派出所在聯合督導檢查時,發現煙臺市海順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在停產整頓期間,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行違規明火作業,公安機關和應急消防救援部門隨即對該違法行為進行依法查處。
經查,該企業負責人徐某某無視消防安全生產規定和相關行政部門下達的責令停產整頓通知,當晚安排兩名無操作證的電焊工違規明火作業。
目前,公安機關依法對該企業負責人徐某某以涉嫌指使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給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處罰,對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的兩名無證電焊工,給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蘇州茂順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
該公司員工張某、李某、王某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下從事金屬焊接作業,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以上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四)第(七)項的規定,并參照《江蘇省<安全生產法>行政處罰裁量暫行標準》,責令該公司改正,處以人民幣伍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常熟市藍焰熱能機械設備有限公司
該公司員工田某、郭某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下從事金屬焊接作業、現場作業人員違反操作規程作業,以上行為違反《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根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并參照《江蘇省<安全生產法>行政處罰裁量暫行標準》,責令該公司改正,處以人民幣伍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煙臺九昀汽車零部件有限責任公司
5月31日,棲霞市應急局執法大隊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煙臺九昀汽車零部件有限責任公司員工孫某某正在進行電焊作業。經查,孫某某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并涉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執法人員立即責令其停止作業,并對其無證上崗和其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立案查處。同時,因孫某某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違規使用明火作業,將其移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對其處以拘留3日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6月1日,萊州市應急局執法人員在對某機械配件廠檢查時,發現該單位特種作業人員徐某、焦某正在車間從事焊接作業,經查,兩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第97號有關規定,萊州市應急局依法對該企業處以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5月28日,龍口市應急局、蘆頭鎮政府、蘆頭鎮派出所聯合開展日常巡查時,發現蘆頭大眾汽車修理廠作業人員吳某某正在進行電焊作業。經查,吳某某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并涉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執法人員當場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吳某某在取得相應特種作業操作證前不得進行熔化焊接與熱切割特種作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龍口市應急局擬對該修理廠處以1.6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因吳某某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相關規定,將其移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依法擬對其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案例九:5月16日,海陽市龍山街道應急辦聯合轄區海岸派出所對龍山街道新平村開展巡查時,發現作業人員包某某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下進行電焊作業,執法人員立即責令包某某停止作業,因其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違規使用明火作業,將其移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對其處以拘留3日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5月17日上午,海陽市龍山街道應急辦聯合轄區海岸派出所對魯能勝地商業區開展巡查時,發現作業人員邵某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下進行電焊作業,執法人員立即責令邵某停止作業,因其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違規使用明火作業,將其移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對其處以拘留3日的行政處罰。

中央紀委通報:因一張動火票總經理等5人被行拘,多名公職人員被嚴處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據天津市紀委監委消息,天津匯洋石油儲運公司重大安全隱患責任人被處理。
天津市紀委監委介紹,針對天津匯洋石油儲運有限公司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相關部門成立聯合調查組進行核查。依據聯合調查組核查結果及相關法律法規,經中共天津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天津市委常委會批準,決定對相關責任人及單位作出嚴肅處理:
給予天津市交通運輸委黨委書記、主任王魁臣誡勉處理。
給予天津市交通運輸委黨委委員、副主任劉道剛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
給予天津市交通運輸委黨委委員,市港航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張立國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一級主任科員。
給予天津市港航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王向亭留黨察看一年、政務撤職處分,降為四級主任科員。
給予天津市港航管理局南疆管理處副處長陳立峰留黨察看二年、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二級科員。
責成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市港航管理局、市應急管理局、濱海新區政府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總結教訓,深刻反省,并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
同時,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責令天津匯洋石油儲運有限公司停產停業整頓,吊銷港口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許可證件,并予以罰款;對該公司相關責任人員依法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因一張違規作業票,總經理等5人被拘留
2020年8月8日8時30分許,天津匯洋石油儲運有限公司委托天津市大灘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對二號裝卸車站臺原有棄用管線進行電氣焊作業。匯洋公司總經理韓某、儲運部負責人趙某某、安監部負責人劉某、機電部負責人(現場監火員)馬某某違規開具《動火安全作業證》。隨后,電焊工唐某某進場作業,現場監火員馬某某擅自離開現場。經濱海新區應急管理局前期調查,確認該作業存在違規使用明火作業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移送公安機關處理。8月13日,濱海新區公安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對韓某、馬某某、趙某某、劉某、唐某某等5人依法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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