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一定要檢查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時間:2023-06-16關注:
有許多經驗豐富的電工已經從事該行業超過十年,他們具有精湛的專業技能,但從未獲得任何電工證書。操作證書是墊腳石,沒有電工證書、焊工證書和其他特殊操作操作證書,沒有單位敢用無證的人員。那么,為什么要求持證上崗呢?持證上崗有什么目的呢?
持證上崗的原因有四點:
1、特種作業時有著較大風險的作業;
2、事故的后果影響著企業效益、人員的生命,重大事故有可能會造成一定的社會影響;
3、安全技術知識、操作規范訓練,有很強的專業性;
4、經過培訓,取得操作證,持證上崗代表著從業資質。

持證上崗的目的也有以下幾點:
1、定人定則。限制特種作業人員比例,精簡特種作業人員隊伍,使相關人員少而精,明確相關人員責任,避免不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進入和無證操作現象發生。
2、規范操作。使該人員掌握正確的工藝流程、操作規范,規范并制約他們的操作行為。
3、提高特種操作人員的安全意識,減少事故發生率。
4、專業技能的體現。特種作業人員通過取證,充分體現了公司對其專業素質的肯定,同時也體現了該人員自身的價值。
2019年4月16日,國家應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印發《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掇k法》明確了七種案件為涉嫌安全生產犯罪案件,其中第一種就是重大責任事故罪。
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真實案例:
賈某擔任南京一公司的電焊組組長期間,因招聘不具備焊工資質的工人舒某從事壓力焊特種作業,且未向上級部門或項目組報備,致使舒某獨自一人在焊接現場違章作業時遭電擊死亡。
最終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判決賈某違反安全生產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請注意,該案例是因招聘無證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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