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登記標志及標志的懸掛和固定
時間:2025-11-22關注:
《特種設備安全法》所稱的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本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特種設備需要懸掛、固定標志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內向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登記標志應當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二款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接到定期檢驗要求后,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將定期檢驗標志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應當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的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乘客注意的顯著位置。
特種設備需要懸掛、固定哪些標志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規定,特種設備出廠時,應在顯著位置設置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志及其使用標志。
1.產品銘牌:產品銘牌包含產品基本技術參數和制造信息,用于標識設備的規格、型號、制造日期等信息,便于用戶和維護人員識別和管理。
2.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是傳遞安全信息的載體,通常設置在特種設備的表面或鄰近處,用于提醒操作人員和用戶注意安全事項,防止操作不當導致事故。
3.使用標志:特種設備(車用氣瓶除外)使用登記標志與定期檢驗標志合二為一,統一為《特種設備使用標志》。這些標志注明了設備的使用單位、維保單位、檢驗單位和下次檢驗日期,確保設備的定期維護和安全運行。
特種設備標志什么時候取得,從哪取得?
1.《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什么時候取得、從哪取得?
TSG08-2017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特種設備所在地的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中請辦理使用、登記,辦理使用登記的直塘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可以委托其下一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辦理使用登記;對于整機出廠的特種設備,一般應當在投入使用前辦理使用登記(叉車、非公路用旅游現光車等)
2.新特種設備《特種設備使用標志》什么時候取得、從哪取得?
TSG08-2017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新投入使用的特種設備,辦理使用驗記時,由登記機關簽發(特種設備使用標志》并且加蓋登記機關公章,檢驗機構一欄填寫最近一次的檢驗機構名稱(包括首次檢驗、安裝監督檢驗、制造監督檢驗等);該特種設備進行定期檢驗后,《特種設備使用標志》由定期檢驗機構簽發,并且加蓋檢驗專用章。
3. 安裝后新投入使用的電梯,辦理使用登記時,根據《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電梯自行檢測規則》實施工作的通知規定,由登記機關簽發《特種設備使用標志》并且加蓋登記機關公章;該電梯進行改造、重大修理監督檢驗或者定期檢驗后,由監督檢驗機構或者定期檢驗機構簽發(特種設備使用標志》并且加差檢驗專用章:該電梯進行自行檢測后,使用單位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到檢驗機構換取《特種設備使用標志》并且加蓋使用單位公章。
特種設備標志懸掛、固定要求
1.TSG08-2017《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規定,鍋爐、固定式壓力容器、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將《特種設備使用標志》或者使用單位蓋章(簽名確認)的復印件懸掛或者固定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當無法懸掛或者固定時,可存放在使用單位的安全技術檔案中,同時將使用登記證編號標注在特種設備產品銘牌上或者其他可見部位;
2.非公路用旅游觀光車、有駕駛室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將《特種設備使用標志》張貼在駕駛室的擋風玻璃的右前方;
3.移動式壓力容器的使用標志應當隨容器攜帶,并且打印二維碼。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使用單位應當將《特種設備使用標志》懸掛或者固定在乘客入口處或者售票處等易于乘客看見的部位。
4.電梯的《特種設備使用標志》固定在電梯轎廂(或者扶梯、人行道出入口)易于乘客或使用者看見的部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