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屬冶煉企業主要負責人及管理人員必須按規定經考核合格
時間:2023-08-07關注:
作為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是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推行者和執行者,是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關鍵少數,主要負責人首先必須要做個安全生產明白人,才能高度警醒警惕,堅守安全生產紅線和底線,有效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第10號)已于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此次修訂新增金屬冶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為重大事故隱患。
為發揮警示作用
現將往期金屬冶煉企業主要負責人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典型案例
案例一
4月11日,根據年度執法計劃安排,新吳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無錫廣捷富金屬制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該企業建設項目行業類別屬于C3392有色金屬鑄造,檢查中發現其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
案例二
4月21日,新吳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采取“四不兩直”的方式,對朝日焊錫科技(無錫)有限公司進行檢查,該企業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行業代碼3392為有色金屬鑄造,檢查中發現其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
案例三
4月24日,根據年度執法計劃安排,錫山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無錫市東奧機械制造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該企業主要從事通用機械、有色金屬、非標金屬結構件、五金的制造、加工等,檢查中發現其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
處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處理結果
針對上述單位的違法行為,執法人員現場開具了《現場檢查記錄》《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和《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并對涉嫌違法的行為立案調查。
安全提示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知識水平和管理能力,直接關系到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水平,是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近年來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表明,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缺乏基本的安全生產知識,安全生產管理和組織能力不強,指揮不當、調度不及時,措施不得力,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此,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既懂生產經營,也懂安全生產管理。這就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要熟悉和了解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方針政策,要對本單位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需的安全知識有一定的了解,并能夠較好地組織和領導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還要求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需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有比較具體的、深入地了解和掌握,并能夠熟練地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運用。






